CFP图片 □新的整治措施力争从根本上彻底杜绝黄色信息在互联网和手机中传播。


  □晨报记者 姜 鹏


  眼下,一场严惩淫秽电子信息传播的整治行动正进行得如火如荼,网友在振臂高呼之余也有困惑,“朋友间传传黄段子算犯罪吗?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做客新华网访谈时明确表示 “朋友间传播淫秽信息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


  日前,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律标准。


  条例新特点


  加强保护未成年人、重在打击利益链


  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胡云腾表示,相比于200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二)把握了当前互联网、手机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新变化和新特点,适应了网友的新要求。


  据介绍,解释(二)共有13条,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降低了行为人制作、传播涉及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标准,比如行为人如果传播制作的是涉及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要在2004年的司法解释定罪量刑的基础上降低一半。胡云腾表示,这一变化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解释(二)第六条提出,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第七条提出,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可按共同犯罪处罚。


  陈国庆解释说,淫秽网站,特别是手机淫秽网站屡禁不绝、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就是相关企业结成利益上的联盟,“有相当大的比例是被广告主、广告运营商、电信运营商获取了”。


  澄清争议点


  朋友间、恋人间:不骚扰不犯法


  长期以来,辗转于网络、手机上的“黄段子”往往是朋友间的开心“小菜”。如今,不少网民在为打击屡禁不止的网络淫秽色情泛滥欢欣鼓舞时,也不免担心扫黄尺度过严,伤及自身,疑惑“男女朋友之间或者朋友之间传(黄段子)算不算(犯罪)?”


  胡云腾表示,好友之间、同事之间发一点低俗的东西,互相调侃,只能说情趣不高,刑法不能把老百姓一些不健康的东西都纳入打击的范围。不过,胡云腾也表示,如果接收到“黄段子”朋友觉得受到了伤害,那可能要算(犯罪),而如果对方喜欢,那便没有受害者,肯定不算犯罪。


  陈国庆解释说,我国刑法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主要是两个要件,一是在公共场所进行传播,第二个要件是情节严重,比如多次传播、数量比较大、传播人数比较多,甚至后果比较严重。


  对于网友疑惑的上述问题,陈国庆表示,一般的朋友之间、夫妻之间、亲属之间发送“黄段子”不按犯罪处理,因为一方面不属于公共领域,另一方面数量、人数、后果都不会那么太严重。


  陈国庆表示,朋友之间传一些“黄段子”属于情趣不高、格调不高,这种行为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是比较容易划清界线的。“我们现在重点打击的就是在公共场所、公众当中广泛传播,毒害社会、败坏社会道德的犯罪行为,重点还是很突出的。”[专家说“法”]


  有效处罚“幕后推手”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周孝正认为,我国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内容采取了多项措施,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还没有从根本上彻底杜绝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在互联网和手机中传播。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就是对经营淫秽色情网站的“幕后推手”不能有效打击,对电信运营商、广告提供者的制约不够。这一司法解释有效解决了处罚“幕后推手”的问题。


  更明确保护未成年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认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打击的往往是淫秽网站利益链的末端。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各方在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保护青少年,为他们提供干净的成长环境意义重大,值得肯定。


  李玫瑾认为,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这一司法解释给出了更明确的说法,加大了对涉及未成年人淫秽色情信息的处罚力度。比如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淫秽信息,只要达到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一般标准的一半就可以构成相应的犯罪。


  据新华社

推荐网站中华婚纱网 远道企划 

回到帖子顶部